中国税收大事记1961—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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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

  1月15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该报告提出:要改进税收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应当报经中央批准。工商统一税纳税环节的变动,若只牵涉一个大区内两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报经中央局批准;牵涉两个大区的,应报经中央批准。凡属开征地区性的税收,地方各税税目税率的变动,必须报经中央局批准。
  1月20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对1958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下放的财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
 
  4月22日 国务院任命任子良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
  
  5月22日至6月8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副部长王学明到会讲话。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加强税收工作,大力组织收入》的讲话。会议主要研究了关于在促进生产的基础上大力组织收入问题,对农村人民公社企业、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问题,农村集市贸易征税问题以及健全税务机构、充实税务干部队伍等问题。会议认为,税收是巩固工农联盟、贯彻党的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过去搞“无税之国”,是不符合工农关系和全民、集体关系的正常要求的。会议指出,税收是一种经济杠杆,这种杠杆作用不能放弃。从全民所有制内部说,税收和利润上缴是两种形式,各有分工,作用不同。将来要考虑进一步调整税、利比例,对价高利大的产品,应当用税多拿一些。会议强调,要加强税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单独设置各级税务局,增加税务干部。

  6月23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对农民负担进行适当调整:一、降低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至30%,一律降为不超过10%;二、各地区由于经济情况不同,仍然实行差别税率,但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人的13%,把各个生产大队缴纳的农业税数额定下来,3年不变,包干完成。三、确定不能再耕种的基本建设占地,应从计税产量中扣除。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

  10月24日 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通知》,规定农业税一律征收实物,不征代金。
  10月3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工商税附加的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指出,随正税课征附加,是为了解决地方机动财力而决定的,今后不论对国营企业、手工业社、供销社、私营个体户、合作小组,一律随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征收1%的附加。

  11月11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加强财政部门的基层机构和充实干部问题的报告》。该报告反映;目前税务部门与干部力量大大削弱,严重地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不少地方发生了无人收税的现象。据抽查,城市漏税的企业占60%以上。为此,要恢复税务机构,已并入财政局的要分开,近两年被调走的税务干部原则上归队。各地应对干部进行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12月6日 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
  
1962年

  1月16日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一切从国外入境的应税旅客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准许携带进口的个人馈赠品、准许托带给国内亲属的自用物品和船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以下简称进口物品),都由海关征收进口税。进口物品的进口税认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如果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应当由海关估定。上述进口物品征收进田税后,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

  2月14日至3月2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税务部门怎样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及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等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申平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关于1961年税收工作情况和1962年税收工作任务》的报告。会议认为,1962年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抓好三点:一、明确依靠群众协作办税和加强专业管理的关系。二、加强征管力量,健全责任制,恢复和建立国营企业的纳税制度。三、恢复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征收管理秩序。同时,根据“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从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配合国家收购,有利于加强市场管理出发,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具体的政策应是:一、征税范围,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二、对农民在集市上出售的自产品要贯彻税不重征的原则。三、要严格取缔投机商贩,限制弃农经商。四、集市交易税的税率,一般可以定为10%;对少数价格特高,国家又需要掌握的产品,税率可以定为15%;对家庭手工业产品和国家不需要掌握的产品,税率可以定为5%。五、集市交易税要有一个起征点,一般以5元至10元比较合适。
  2月28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业、事业部门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将近几年来从财政部门调走的
领导骨干、税务人员归队。同时,中共中央决定,1962年财政部门的编制人员增加4万人。

  3月6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形势和财政经济方面遇到的严重困难。会议着重讨论了压缩支出,加强财政管理,加强财政机构,充实人员等问题。其中对税务机构建设作出决定:财政、税务机构分开设置,大城市财政局长可兼税务局长。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税务系统为主,税收政策、税收计划、重要管理制度必须统一。税务系统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中央批准新增加的人员编制,要加强基层力量。并建议将驻厂员和税务所人员编制和经费单独列出,以保持稳定性。
  3月26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征收农业税两项措施的报告》,同意财政部提出的措施:一是从1962年起,给各省、市、自治区增加7%的机动征收数,由中央统一掌握,用于减免少数特大灾歉地区的农业税;二是将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3%,提到最高不超过15%。

  4月11日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报送的《关于对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织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为了有利于手工业合作组织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合理调节收入,积极培养税源,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征收所得税提出三点意见:一、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织(包括合作工厂和城市公社企业)一律按照21级全额累进税率(5.75%至34.5%)征收所得税。二、少数收入特别多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应当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按照其所得税额适当加成征收。三、手工业部门归口管理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仍采取上缴利润的办法,暂不征收所得税。
  4月12日 财政部决定,恢复由税务机关监缴国营企业利润,并发布《关于监督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的暂行办法》。
  4月16日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拟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征收集市交易税,应该根据集市交易活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有利于发展农副业生产以及国家对其收购政策。集市交易税征收管理原则是:对国家不需要掌握的产品从宽,需要的掌握从严,对售价低的产品从宽,对售价高的产品从严,对农民出售自产品从宽,对从事贩卖的从严。根据该规定,凡在集市上出售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集市交易税。其应税产品为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类。起征点为7元至10元。税率依不同产品规定为5%、10%和15%。但对农民以低于集市上的价格出售给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产品,可予减税或免税;对于公社各级生产单位和社员通过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出售的产品,给予一定的减税优待。
  4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该决定要求,要坚决维护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凡是逾期不缴和偷税漏税的单位,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收催缴;催收无效的,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并且按规定加收滞纳罚金。

  5月10日 经国务院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从西藏边境进出口的货物、邮递物品和旅客的应税行李物品,都由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出口税。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货物经过西藏地区进口或出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税。对于从与中国有关税互惠条款的通商条约或贸易协定的国家购运进口货物,享受国家海关最低税率征税。
  5月2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灾区群众生产度荒给予减免工商税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有利于灾区群众生产度荒,克服当前粮食困难,决定对灾民在灾区、非灾区出售自己产品或自己的物品,或者以上述物品换粮自食,一律免征临时商业税。各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灾民以物换粮或购买粮食自食,不得以任何方式查扣和限制。

  6月1日 国务院决定,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入境旅客携带和邮递进口的钟、表、自行车提高关税、工商统一税税率,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
  6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下列顺序扣款: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二、应当归还银行到期的贷款; 应当归还其他单位的货款;四、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收入。

  9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前一个文件中规定,为着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照顾工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使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经常保持合理比例,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除了国家正式规定的税收任务以外,不难各级机构自行加税,自行摊派。在后一个文件中规定,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

  10月1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进农村集市征税工作的报告》,同意财政部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一、适当缩小集市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家禽、蛋品停止征税。二、对农民和商贩要严格划清界限,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对持有社队证明的农民,只征集市交易税,不征临时商业税;对商贩除征收集市交易税以外,还应征收临时商业税。三、进行加成征税和税务罚款,必须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一般农民如有违反税法规定,漏缴税款的行为,一律只补税,不罚款。四、加强对基层税务干部的政策教育。
  10月9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进对供销社征税和酒类征税问题的报告》。

  11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财政金融方面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加强税收工作和国营企业监缴利润工作,抓紧组织财政收入。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企业欠缴税款、利润,挪用应缴税款、利润作其他开支的现象,必须消灭。农业税和集市税收必须加强管理,可以采取临时聘请助征人员的办法,充实力量,加强征收。
  
1963年

  1月9日 对外贸易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粮食、副食品管理的指示>的通知》,规定对华侨进口粮食、副食品实行免税和征税限量,超过限量的不准进口,改变了过去不限数量一律免税的做法。

  3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其中提出要加强城乡市场管理和税收工作,坚决打击投机倒把,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拿出足够的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投机私商的斗争。对于过去获得暴利的投机商贩,要做好罚款补税工作。
  3月13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报送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规定对畜牧业采取轻税政策,扶助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牧业税的税率一般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为宜。
3月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会议。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适当降低个体经济征税起征点、改进集市交易税和临时商业税征税办法等问题。会议提出,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积极参与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工作,要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整顿市场,清理商贩,对批准经营的商贩,办理纳税登记,加强税务管理。要做好过去获得暴利的投机倒把分子的罚款补税工作。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听取了会议汇报,财政部副部长申平到会讲话。

  4月13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同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为了改变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正确贯彻执行合理负担政策,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作了如下规定:一、税率。个体经济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0%。供销合作社的所得税仍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5%。二、加成。个体经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的,合作商店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实行加成,具体加成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
  4月2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临时商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o该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对临时商业税的征税办法作了补充规定:一、农民利用农余时间从事一些季节性的零星鲜活商品的短距离运销,应征收临时商业税,但可以不加成征收。二、对批准从事比较远距离贩运的商贩,应当照征临时商业税,获利大的,可适当加成征收。三、对投机违法活动,查获后,凡属市场管理部门采取批评教育、收购商品办法处理的,应按照征税规定征税;采取没收、罚款、法办等办法处理的,不再征收临时商业税和其他工商税收。四、临时商业税的加成征收,由原来最高不超过应征税款的l倍,改为一船不超过应征税款的3倍;个别获利特大的,可提高到不超过应征税款的5倍。
  4月2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适当降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的征税起征点的规定》,对上述两种税的起征点作了如下调整:一、降低工商统一税中个体经济的起征点,其中销货收入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月90元至150元降为每月80元至120元;劳务收益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60元至100元降为每月40元至60元。二、调整集市交易税的起征点,对生产队给予减税照顾。集市交易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7元至10元改为5元至10元;个别物价特别高的地区,经财政部批准9也可超过10元。

  10月21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报送的《关于城乡打击投机倒把和罚款补税工作情况和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指出,打击投机倒把和罚款补税工作是一场坚持社会主义革命道路的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请各地作一次检查,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规定的政策界限,走稳打准,不误伤好人。
  10月 全国财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到会作了报告。他在谈到税收时指出:第一,抓税收。应收税的必须收上来,减免税要从严掌握。第二,农业税。要适当增加农业税,自留地要恢复征税。

  12月14日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民族事务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共19条。其中第七条规定,在自治区(州、县同)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工商业所得税、农业税、牧业税、盐税、各项地方税(包括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为自治区(州、县同)的预算收入。第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区在执行国家税收法令时,对于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奖励的,可以减税或者免税。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1964年

  1月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同意财政部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作如下改进:一、基本纳税单位由原来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二、在征税范围和减税、免税办法上,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比过去的规定宽一些,对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企业比过去的规定严一些。例如,对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对外销售的要征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税源零星、习惯上不征税的产品,可以不征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药等,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照顾。三、修改社队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公社、生产大队自己举办的企业,凡是有利润的,都征收所得税;生产队的企业、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盈利企业,征收所得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仍然不征收所得税。

  3月12日至4月2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会议总结了1963年的税收工作,提出了1964年的税收工作任务是:一、加强税务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解放军,学习大庆的经验,设立政治机构,大抓思想政治工作。二、大力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三、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工商统一税制和研究解决若干税收政策业务问题。四、继续进行打击投机倒把罚款补税工作。五、进一步加强监缴利润工作。六、认真做好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性,严格管好费用开支。财政部副部长申平在会上作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为实现税务工作的革命化而奋斗》的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关于1964年税务工作安排的意见》的报告。
  6月9日 对外贸易部、邮电部发布《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   
  6月18日 财政部工作组写出《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调查报告》。这次调查的范围有重工业、轻工业的13类产品和铁道、航运2个部门,涉及到600多个企业。
  6月2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二、对经济作物和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多加;对纯粮食产区和生产发展馒的地区,可以少加;农民收入特别少的地区,可以不加。三、这次增加的农业税附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并且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防止铺张浪费。
  
  9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罚款补税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反映了1年多来打击投机倒把的斗争情况,并指出,今后打击投机倒把应与“五反”、“四清”运动密切结合进行,不宜再由业务部门组织专门队伍进行追查处理。
  9月23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财政收入情况和加强组织收人工作的报告》。该报告针对有些地方无人收税的现象和企业欠缴税款的问题提出,要积极清理企业拖欠的税收,统筹安排征收力量,避免无人收税现象。
  
  10月26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1964年农业税征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该报告要求各地抓紧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对重灾区要切实做好减免工作,重点照顾,对收成较好的地区应尽可能争取超收,把应征的都征起来,认真贯彻执行政策,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1965年

  1月8日 根据国家经委的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试办12个托拉斯。财政部分别对各个工业托拉斯的征税问题作了暂行规定。

  2月15日至3月6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税务工作革命化问题,同时研究了税收制度上几个政策性问题。会议提出,要运用税收工具,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并做好补税罚款工作。同时,对协作产品征税、试办社会主义托拉斯征税、简化纳税手续、农村税收征收等政策问题进行了讨论。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胡静在会上作了题为《以阶级斗争为纲,实现税务工作革命化》的讲话。财政部副部长曾直作了总结发言。2月22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全体代表。

  3月2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权限的通知》。该通知根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欠税的减免范围和欠税减免的批准权限分别作了规定: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清或缴纳的;纳税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补缴部分或全部欠税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死亡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追缴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或授权专区税务局批准。二、纳税人因停业拖欠税款确实无力缴清或无力缴纳的;纳税人因经营亏损拖欠税款在1年以上,经过屡次催缴确实无力缴清或者无力缴纳的,每户欠税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报由税务总局批准,500元到不满3000元的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500元以下的由专、市税务局批准。

  4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入境旅客携带和邮递进口的钟、表、自行车原来征税办法的通知》。

  8月5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收征收办法的报告》。该报告对农村社、队工商税收征税办法作了如下改进:一、工商统一税,对非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自产自用的工、农业产品及企业收入,改按对基本核算单位的征税规定办理。社队新办企业,如果按照规定征税有困难,需要扶植照顾的,可给予1年的减免税照顾。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可以不征所得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办的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以及运输、装卸、理发等服务企业,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但设在城镇的,减免税后对专业合作组织有影响的,仍应照征所得税。
  
  9月15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商业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减征生猪屠宰税的报告》,同意减征生猪屠宰税: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一律减半征收屠宰税,对农民在春节期间宰猪可以再减征一半屠宰税。
  
  11月1日 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征税规定的通知》,对供销社征税作如下修订:一、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内部相互调拨自制的产品,应当征税。二、以议价购进的粮食加工成品销售,其所用粮食,应恢复征税。三、供销社换进的应税农产品和换出的成品应征税。四、收购应税农产品,按实际收购价征税。土糖、土纸恢复按含税实际收购价征税。
  
  12月3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中央国营企业税收、利润和有关的财务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66年起,适当扩大税务机关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职权范围,把有关中央国营企业财务制度执行等一部分财务工作交由税务机关办理。同时,把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也划归税务机关,与税务专管员实行统一领导。
 
1966年

  1月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扭转对外贸易部经营亏损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免征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统一税。
  1月11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预算交款办法的联合通知》,决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从1966年1月1日起,由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
  1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全国铁道、粮食系统试行新的国营企业工商税办法,并在辽宁省旅大市的国营企业中进行试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在旅大召开的改革国营企业税制试点会上指出,新税制的基本特点是:将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彻底分开,实行两套税法,体现对不同经济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税、利两种缴纳形式。按积累水平设计税率,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充分运用税收形式提取企业积累,改变税、利的比例关系。新税制的作用在于配合国家计划安排生产,配合价格调节企业利润,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国家积累。

  2月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突出政治,以政治统帅业务,实现税收工作革命化》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曾直在会上作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为实现税收工作革命化而奋斗》的总结报告。这次会议主要讨论改革国营企业税收制度问题。会议指出,对国营企业征税的办法,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征税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计划管理、价格管理的不断加强,税收制度已不适应国营企业的特点,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种产品积累高低不一,而征税的税率却相同,这就很难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积累情况,不利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强核算和管理。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改革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按企业、按产品的积累征税;一种是实行差额税。会议决定,按积累征税试点的地区,除旅大市继续进行外,再选择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无锡市、河北省石家庄市5个城市进行试点。差额税的办法,决定选择青岛市进行试点。2月16日,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周思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3月24日 对外贸易部、财政部公布《关于对外贸易系统进出口商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具体规定》。

  9月19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该报告提出,为了支持“文化大革命”,决定对电影、戏剧(包括话剧、戏曲、歌剧、舞蹈、音
乐、曲艺、杂技)全部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10月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所属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要求各地研究试行。该报告提出:一、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可以改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税率定为20%。有些地区认为对社、队企业需要多照顾一些的,还可以低于20%,由省、市、自治区确定。二、全年所得额不足600元的,免征所得税。三、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范围,仍按原办法办理。
12月3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撤销财政驻厂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中央国营企业设置财政驻厂员制度与“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已经不相适应,因此,决定取消对中央国营企业的驻厂员制度,原财政驻厂员编制一律收回。税务部门不再负责管理企业财务工作。地方企业的财政驻厂员可参照办理。

1967年

  6月5日 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停止征收所属各专业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并入外贸利润缴库,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6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一切企业单位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利润,不许挪用和拖欠。已经挪用的,必须归还。已经拖欠的,必须补缴。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在努力帮助企业搞好生产、流通和增加收入的同时,要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不论城市和乡村,都要保证税款和利润有人收,及时收。同时,要求建立和健全各级税收部门的工作班子。

  8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布《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冲击税务机关。

1968年

  1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一定三年政策在1968年继续延用一年的通知》。

  2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其中要求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偷税、漏税和抗拒不缴的,要严加处理。

  9月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意,天津市税务局对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在天津毛纺厂等企业进行试点。改革的内容是:把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一种税。在基本保持原来向国家缴纳税收数额基础上设计税率,按一个税率缴纳。天津市革命委员会依试点和典型调查的情况,草拟了《简化国营企业纳税办法(试行)》,并就简化税制问题向中共中央作了报告。

  12月14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关于撤销托拉斯以后对其所属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69年

  4月 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1969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草案)》中提出了改革税制的方针:“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

  5月23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在8省、市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试点的通知》,决定从6月开始,在黑龙江、安徽、陕西、河北、湖南、贵州、上海、天津等8省、市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试点工作。下放的管理权限主要有:一、国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价格等有较大变化,按照国家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的,将批准权限由财政部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掌握。二、为了合理地确定农村人民公社的征税免税界限,简化征税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在全国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统一税具体征收办法。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个体经济征税的起征点。四、对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有权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率,以及采取减税、免税的措施。五、工商企业或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长期拖欠税款,不论数额多少,确实无力缴纳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6月21日至28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在天津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推广天津市改革税制实行综合税的经验。天津市改革税制(综合税)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一、改变对国营企业多种税和按产品用不同税率分别征税的办法,实行一个企业按一个税率征税的办法。二、大体上按照企业原来缴纳各种税的总额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比例制订一个税率,按企业的销售收入征税。三、为保持国家税收有一定的稳定性,税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个别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有大的变化,影响到缴税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减税或者免税。四、企业不能因改革征税办法而变动生产计划和产品价格。

1970年

  1月 财政部派出工作组,到天津市调查研究行业税并适当提高税收比例问题。

  4月13日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报送的《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的报告》。该报告对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提出了以下具体意见:一、扩大地方减税、免税的批准权,国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因生产经营、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和国营企业试制新产品,使整个企业发生亏损,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不再报财政部审批。二、下放对农村人民公社征税的管理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以在全国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确定工商统一税的征税范围,采取减税、免税措施,制定简便易行的收税办法。三、对投机倒把罚款和对个体经济加成征税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结合具体情况掌握处理。四、下放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管理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有权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率和采取减税、免税措施。但是,停征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要报告国务院批准。

  6月1日至5日 财政部在天津召开有湖北、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山东等6省、市人员参加的行业税试点座谈会。

  7月25日至8月20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会议着重讨论了财政银行工作的改革问题。会议提出:积极支持地方“五小”工业(即小钢铁厂、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机械厂,下同)的发展,对于暂时亏损的“五小”工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由财政给予补贴,或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一个行业一般按一个税率征收;农业税继续执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2月3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并附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中划分行业、设计税率的几点意见(草稿)》。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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