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1994年
中国财税在线

1991年
  
  1月3日  国家税务局机关报——《中国税务报》正式创刊。李先念、薄一波、田纪云、李德生、胡乔木、张劲夫、彭冲、王丙乾等领导人亲笔为该报创刊题词。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的题词是:“加强税收征管,造福全国人民。”
  1月1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八五”期间继续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饮料加工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三、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对纳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四、凡以自有资金开支的防治污染项目和新上综合利用项目实现的利润,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免征所得税。六、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1月15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全面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1月16日  中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和罗马尼亚外交部副国务秘书梅列什甘努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出《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严格退税凭证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严厉查处出口退税违章行为。
  1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转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乔石关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案件的批示,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落实批示精神。
  1月23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缴纳契税: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月28日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电力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2月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信贷、物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按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要求,制订具体措施,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等工作给予扶持。
  2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决定对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继续全部由中央负担外,其他退税一律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从1992年起执行。
  2月4日  为扶持电子工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4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规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4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
  2月8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查处骗取退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退税的不法行为。
  
  3月6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其中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开发区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3月8日  国务院批复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1990年到期的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拟予适当延长的请示》。其主要规定:一、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优惠政策,自1991年起至1993年底止,继续执行3年。但在今后3年中,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即使被列为技术改造项目,也不再给予免税优惠。这样有利于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逐步结合。二、对沿海开放地区所辖农村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也自1991年起至1993年底,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但对国内已能满足供应的设备,进口时不再给予免税优惠。三,从1991年起至1995年底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经审批同意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继续给予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3月25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提出,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特别是运用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建立和健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该报告还提出,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实行并完善承包制,同时积极进行“利税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制度的试点。
  同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对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定点生产企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3月26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强调,要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狠抓收入;加快财税改革步伐,理顺经济关系;加强管理监督,严肃财经法纪。

  4月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积极进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的改革试点。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同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30条。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其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区别情况规定了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下列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4月10日  中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奥地利驻中国大使布科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4月16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共18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将税率分为5档:0%、5%、10%、15%、30%。其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该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该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月19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该意见规定:一、在1995年底以前,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通过边贸公司代理进口商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边贸进口货物如销往边境省、自治区外,应补缴原减征的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二、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免征进口关税;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一律照章征税。

  5月9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请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1990年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基础上,1991年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一、各级政府要抓紧清理欠税工作。二、促产、促销,进一步清理欠税。三、结合清理“三角债”清理拖欠税款。四、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解决重点,问题。五、强化征收管理,严格依法征税。六、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依法纳税。
  5月1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可优先享受减免税优惠。

  6月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审定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作了题为《集中力量,搞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审定工作》的工作报告。
  6月7日  国家税务局和共青团中央在北京联合举行“学先进、比贡献、争当税务系统青年标兵”电话表彰会议。会上被表彰的有全国税务系统评出的10名“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和l00名青年标兵。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奇葆等出席会议。金鑫作了题为《学标兵赶先进为我国税收事业积极贡献才智和青春年华》的讲话。
  6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全国税务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6月30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7月8日  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征免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7月24日至8月1日  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讨论今后10年及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税收工作;着重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若干重要政策;研究下半年组织收入的措施,动员全国税务干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为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为10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作出新贡献。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狠抓当前迈好“八五”第一步》的报告。  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李鹏、邹家华、王丙乾等在中南海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李鹏就加强税收工作等问题作了指示。他指出,在税收政策上地方只能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减免,不能超越权限任意减免,不能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重申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三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使“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照章纳税,该收的钱都要收上来。
  7月31日  国家税务局、全国妇联联合召开全国税务系统“三八”红旗手电话表彰会议,表彰税务系统评出的10名全国“三八”红旗手和100名全国税务系统“三八”红旗手。国家税务局和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领导金鑫、关涛、章瑞英等出席会议,金鑫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我国税收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的讲话。

  8月5日  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巴西外交部部长弗朗西斯科·雷泽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14日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其中规定,税利分流是将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该办法还对税利分流方案的核定和实施、试点的范围和承包期限作出了规定。
  同日  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8月15日  国务院作出决定,对国家有计划的行洪、蓄洪区,先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内涝重灾区、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农业税1年。
  8月17日  为更好地支持灾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经财政部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安徽、江苏、贵州、湖北和河南五省的工商税收问题做出税收减免的规定。
  8月26日  中国政府和蒙古政府在乌兰巴托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蒙古财政部部长阿·巴扎尔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9月9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学研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对20世纪最后10年和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目标、方向以及完成重大课题科研力量的分工布局和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作出明确规定。
  9月1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20日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强调,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要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发挥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  2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致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宣布国务院决定大检查要继续下去。
  9月23日  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出,要降低国营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9月29日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和试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经验,重新拟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则分为总则、受理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附件等10章,共58条,自当年10月15日起执行。

  10月13日至17日  中国税务学会和台湾租税研究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海峡两岸税收研讨会。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会见了台湾租税研究会理事长鲍亦荣等人,会议由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国家税务局顾问王平武主持。
  10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决定: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放在突出位置。二、全面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把税务促产增收的重点放到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上来。四、尽快落实中央关于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决定,结合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改革的试点进行。五、支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推行增值税。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使税收成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有力杠杆。
  10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10月21日至25日  国家税务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北京举办“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欧洲、美洲一些国家及国内的高级税务官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国务委员李贵鲜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外国代表,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
  10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的有关指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10月2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抓好第四季度增收节支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法治税,把一切该收的收入抓紧组织入库。同时,强化法制观念,深入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而创办的企业,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规定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尽快改变流通设施陈旧和不足的状况,对其投资新建和改建的流通设施,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10月30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对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10月31日  国务院批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11月5日  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追授李明伟同志“模范税务干部”荣誉称号的决定》。李明伟生前系四川省达县地区巴中县税务局副局长,1951年参加革命工作,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被评为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1991年2月19日因病去世,终年54岁。同年12月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模范税务干部”李明伟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11月8日  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贯彻国务院增收节支紧急通知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分别在会上讲话,要求全国税务干部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努力拼搏,确保完成全年工商税收任务。
  11月11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增加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的通知》,批准增加地方税务系统事业编制:1.5万名,重点用于加强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基层税务所。
  11月12日  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他提出,要力争在年末把企业拖欠税款额压缩到100亿元以下。为进一步强化滞纳金制度,从1992年起,滞纳金将改为按月征收。
  11月29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对农村经济区别情况给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同时指出,要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强管理,照章纳税,依法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12月3日至12日  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指出各地制定的政策应当在中央已确定的12条措施的范围内加以具体落实,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绝不能冲击国家基本税收政策。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要求各地坚决刹住随意减免国家财政收入之风,地方各级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认真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工作,从1992年起,已经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地区,要适当扩大试点面,凡没有搞“税利分流”试点的省市,都要选择一、两个地、市和有关行业进行试点,中央各经济部门也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同时要加快“分税制”的试点步伐。
  12月7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2月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国务院指出,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政工作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12月11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自1992年度起执行。
  12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为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具体税额由国家税务局按照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的矿山资源等级核定。下述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二、考虑到铁矿石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企业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采取临时性减税措施。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三、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
  12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再生资源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12月27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者与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对其发票的印制、购买、使用、缴销、保存等管理事项作出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  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一年的努力奋斗,全国工商税收实际完成2334亿元,在大灾之年超额29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992年

  1月6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年至3年;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行业的,可免征营业税2年。
  同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
  1月15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国家税务局完成税收收入情况报告上作重要批示:“去年税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全体税务工作人员出了大力,谨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在新的一年里,希望你们更加努力工作,把税务工作做得更好,使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务队伍建设十分重要,要培养一大批有高度觉悟,有献身精神,熟悉和精通业务的税务干部。税务行业的廉政建设要切实抓紧抓好,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廉洁奉公的好形象而努力。”此后,国家税务局迅速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指示的通知》。
  1月17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税。二、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中所述的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专利权转让收入”项目征税。三、著作权使用过程中,每次收入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支付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单位,必须在支付的同时,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该规定自当年1月l日起执行。
  1月24日  国务院召开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在会上就该法(草案)作了说明。会议原则通过了该法(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作了说明。
  2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凡纳税人逾期未缴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自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  ’  
  2月2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起,将每年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并要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  1992年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与发展”。
  2月25日  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纲要提出,今后10年全国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以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务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人和宏观调控监督作用,为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作出新贡献。今后10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任务,实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改革完善税制,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深化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搞好税收科研,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该纲要还包括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收入、税制改革、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税收理论研究等内容。
  
  3月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位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起,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3月8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其中规定:运用税收、价格、信贷、折旧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对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技术性收人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月1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全部取消进口调节税,同时调整一般摄像机和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进口调节税后,16种商品的实际关税税负降低28.6%至61.5%。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3月1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当年5月1日起执行。
  3月18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条例分总则、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缴纳与迟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罚则和附件共8章42条,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中国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人。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经海关审查后可给予免税的货物有: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有: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3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分税制和“税利分流”改革的步伐,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途径。
  3月21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严格审批和管理出口退税;纠正越权减免税。要加快财税改革,继续扩大“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完善试点办法。
 
  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出席会议并分别发表了讲话。
  4月2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停止实行对彩色电视机专营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停止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停止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5月22日,国家税务局就此发出通知。
  
  5月5日  国家税务局直属长春税务学院成立。
  5月16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提出实行“税利分流”是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方向,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要搞好试点并部分推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适时调整流转税税率。要积极创造条件,制订统一的所得税税法。
  
  6月11日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后发出《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对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税收问题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二、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四、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五、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9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6月12日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按法人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计税依据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暂按控股法人股东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分别适用《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六、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亦应照章征收。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同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下达的《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收人,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作出免征营业税的决定。
  6月17日  中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匈牙利财政部国务秘书勒克·贝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23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13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措施:一、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二、对农村乡级单位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结合技术服务,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销售给接受技术服务农户的农药、化肥、农膜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营业税;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减半征收所得税。四、对农村村办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开展的技术和劳务服务收入,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村个体专业户开展上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内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照顾。
  7月23日  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其中提出,要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
  7月23日至29日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集中研究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快税收改革的步伐,积极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会议期间,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税收改革步伐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发展经济服务》的讲话。会议还讨论了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会议提出,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具体包括:下决心调整减并一些税种,加快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程;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加快税收征管立法进程,改进税收征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公开办税制度,改进出口退税管理,调整部分税收管理权限。
  
  8月7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同意自1992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在采购和批发时的扣税办法,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9月16日,国家税务局就此发出通知。
  8月10日  为严肃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贯彻实施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惠政策。
  8月14日  国家税务局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与现代化管理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该文件总结回顾了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工作,规定了1991年至2000年的主要目标。并制定了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税务部门计算机系统建设目标、任务和步骤;各地区应用发展计划;系统建设原则和开发计划;税务系统信息管理部门发展计划;税务部门现代化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系统建设投资计划。
  8月17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中国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中国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国务院发出《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一、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8月2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税收会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税收会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完整、严密、及时、准确地反映和控制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与征管改革相配套,建立以税收会计核算为中心的科学、有效的现代税收核算体系。各试点单位按核算手段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手工核算试点单位;另一类是计算机联网核算试点单位。
  8月27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  章,共62条。
  同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补充规定对偷税、逃税、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9月6日  《人民日报》评论员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表文章:《推进依法治税的重大步骤》。文章指出:税收征管法的颁布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依法治税前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9月7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该意见指出,鉴于偷税、抗税等犯罪越来越突出,政法部门要把这类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9月11日  国家税务局直属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成立。
  9月18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乌鲁木齐等18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以及重庆等5个长江沿岸城市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9月2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其中规定,为扶持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延伸环节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
  
  10月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广泛开展宣传,并结合贯彻征管法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10月9日至15日  海峡两岸税务交流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国家税务局顾问王平武主持。会议期间,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兆国接见并宴请了台北访问团全体成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台北访问团成员进行了座谈。
  10月12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中提出: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要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
  10月14日  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召开大会,追授王清勋同志“模范税务干部”荣誉称号。王清勋同志生前是河北省河间市税务局黎民居分局稽查队队长,因患肝硬化医治无效,于1992年4月22日病逝,年仅29岁。王清勋同志在短暂的一生中,忠诚地履行了一名共产党员、税务干部的光荣职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为广大税务干部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10月2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模范税务干部”王清勋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10月19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10月2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化肥包装原料及农用水利灌溉管  (料),继续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对农资公司(供销社)、农垦系统、农技推广部门经营或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水利灌溉管(料),免征营业税。
  10月26日  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提出了全年税收收入超收的奋斗目标。国务委员王丙乾、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到会并分别作了题为《努力做好财税工作把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内》和《抓紧增收节支为财政预算平衡多做贡献》的讲话。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作了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为超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而奋斗》的讲话。
  10月28日至11月1日  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全国税贸协作会议。这次会议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认真回顾了几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表彰了先进,交流了经验,分析了出口退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研究了有关政策规定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措施。会议决定要坚持出口退税政策不变,进一步推进税贸协作,把出口退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李岚清在会议开幕式上讲了话。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题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更大发展而奋斗》的讲话。
  
  11月1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为《中国税务》月刊出刊百期题词:“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1月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防止房地产增值收益过多流向企业和个人,要逐步开征房地产增值税,把房地产增值收益中应当归国家所得的部分,通过税收的形式收归国有。
  11月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其中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一般应先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向农村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包括利废材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实心粘土砖一律不得减免税;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北方节能住宅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
  11月1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比例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免征工商统一税。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四、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汽车公司购置使用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特别消费税。这些车辆只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五、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已实行的国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继续执行。六、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度起执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11月2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重申,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必须集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流转税。坚决纠正越权减免流转税的做法。此后,国家税务局发出电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立即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流转税的管理。
  11月21日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发布《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而取得收入的演职员,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应税项目。在取得收入之后,不论是否已经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均应向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申报手续。演职员所在单位、发放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以及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其他单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12月22日至29日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开幕时,国务委员王丙乾和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分别就199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1993年的预算安排、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和加强财税工作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税务系统的代表讨论了1993年的工商税收计划以及关于加强流转税、涉外税收管理的文件等。12月28日,国家税务局召集参加会议的各地税务局代表开会,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快税制改革,1993年税收工作等问题讲了话。  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副总理朱鎔基到会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李鹏指出,财政改革的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税利分流”是方向,要大胆试点。要改革企业所得税,以利企业公平竞争。流转税改革要逐步全面推行增值税。要通过税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流转税不能承包,违者要坚决纠正。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强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的依法征税。税务人员要大公无私,不畏强暴,秉公办事。税务机构在机构改革中是保留和加强的部门。人员要增加,素质要提高。
  12月31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降低3371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占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53.6%。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42.5%降至39.9%。此举将使中国关税总水平下降7.3%。

1993年  

  1月14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  “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深入、持久地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注意总结经验,把学雷锋活动扎扎实实地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雷锋精神在全国税务系统发扬光大。
 
  2月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报送的《关于1993年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该报告提出,要加强税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纠正越权减免税和承包流转税的做法,减少税收流失。
  2月2日  中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王丙乾出席了签字仪式,中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和马耳他财政部部长约  
  翰·达里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2月11日至14日  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在北京召开。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税的犯罪活动,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的讲话。金鑫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投入力量,坚决打击骗税犯罪活动,狠刹骗税歪风,改进出口产品退税机制,加强出口产品征税管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为促进中国对外开放,发展出口贸易作出积极贡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李岚清、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监察部副部长何勇分别在会上讲了话。
  2月11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其中要求及时、足额退还出口机电产品在国内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产品税。出口退税要简化手续,方便出口企业,又要加强管理,打击骗取退税行为。对外贸和工贸企业,继续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企业出口退税按实际退付,若因出口增加,退税指标不足时,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追加。按规定地方财政承担的退税部分,地方财政应及时足额退付。
  2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提出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2%到3%计征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附加征收办法和计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上述所征款项主要用于普及9年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2月1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其中提出税务部门要对中西部乡镇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放水养鱼”,培育税源。
  2月1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放开价格和经营的地区,国有粮油商业企业过去享受的减免税办法,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新开办的多种经营,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优惠。
  2月2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农林特产税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种的税率最低仍为5%,最高税率由不超过30%降为20%。
  
  3月1日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接见了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表彰的税务系统学雷锋先进集体河南省安阳县税务局铜冶税务所的代表段天顺和学雷锋先进个人吉林省梨树县税务局石岭分局张晓平。金鑫赞扬了他们取得的成绩,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他们学习,并鼓励他们谦虚谨慎,不断进步。
  3月8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报送的《关于1993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其中提出: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在税制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试点办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制改革,研究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方案,为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作准备。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承包到期的企业中积极推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改革。同时,结合统一所得税税率,减轻企业税后负担,研究制定促进还贷机制转换的配套措施。以大幅度调整或放开生产资料价格为契机,首先在工业生产环节,并在批发、零售环节全面推行增值税,统一增值税扣税范围,简并税率档次,简化计征办法。同时,对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和计征办法进行配套改革。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各类内资企业按计划逐步统一执行基本税率为33%的所得税税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保护税基不受侵蚀;分步取消从企业折旧中征集的两项基金;在取消税前还贷的基础上分步取消对税后利润征集两项基金的办法。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有计划地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项目;研究废止和取消某些不合理的税种。抓紧起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规。
  3月11日至12日  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咨询会议,邀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国的专家学者、跨国公司的代表开展税收交流。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介绍了中国税制改革的有关情况。
  3月12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报送的《关于西北地区经济规划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政策。
  3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要立即纠正;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控制流转税的减免;集中流转税减免税管理权限;认真按照流转税减免税的管理程序办事。
  3月15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方向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和国有企业的“税利分流”。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在国家财源流失严重,要积极改革和健全税制,充实税收人员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征管,不得越权减免。
  3月16日  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分税制的试点,积极推行“税利分流”,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和完善财税制度,健全新的财税法规,强化征管,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3月22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决定对宣传文化事业进一步给予税收优惠。文化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作宣传文化事业经费;文化艺术单位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益,免征营业税;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对新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自其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该通知自当年5月1日起执行。
  3月23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向优秀共产党员、模范税务工作者陈孝明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陈孝明同志生前是湖北省宜昌市头山县税务局高桥税务所税务专管员,1992年11月7日因公殉职,年仅29岁。他从事税收工作5年,扎根基层,兢兢业业,3次被评为全县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1992年7月被县委命名为优秀共产党员。他是新时期雷锋式模范人物的突出代表。
  3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法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并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同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报送的《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其中提出要运用金融、税收、财政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要强化工商管理、税务、审计、统计、监察、公安、卫生环保、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适当增加这些方面的人员。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继承原捷克斯洛伐克同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的通知》。

  4月2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一、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元至2000元;二、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00元至800元;三、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元至30元。
  4月5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克罗地亚共和国继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4月12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及其他饮食业的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
  4月19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
  4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月21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金鑫、杨崇春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研究深化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李鹏、朱鎔基、邹家华、李岚清、温家宝等参加。
  4月26日  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退税税率幅度从3%—18%不等,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4月28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再次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杨崇春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自觉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土地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制订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
  4月29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朱鎔基、李岚清、温家宝等到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参加。江泽民在讲话中对税收工作提出以下三点意见:一、抓住时机,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二、坚持税制改革的正确原则,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体系。三、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改进税收工作。
  
  5月18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该文件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5月21日至25日  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专门研究税制改革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主持开幕式,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传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税收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中央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指示。金鑫局长在会议结束时发表了讲话,他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学习、深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抓住机遇,推进税制改革;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抓紧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当年的税收收入任务;适应形势需要,大力加强税收干部队伍建设。
  
  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进并加强税收立法工作;严格税收执法,全面开展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复议应诉工作;深入做好法制教育和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领导。
  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高对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反避税工作;继续抓好反偷漏税工作;加强零散税源的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规定;坚决纠正擅自越权制定税收优惠行为;严格控制工商统一税减免税审批;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资格;明确收入任务,加强涉外税收收入的考核工作;加强涉外税收工作领导  
  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发出《关于严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反骗税斗争重要性认识;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各地监察机关和派驻国务院各部门的监察机构,积极主动地会同当地税务等部门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强化管理。
  6月2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措施。其中在税收工作上要强化税收征管,堵住减免税漏洞。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在继续做好国有经济单位税收征管的同时,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各项税收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各地方一律停止执行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当年中央和地方都不再出台新的减免政策,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一律暂停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要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外商转移利润和逃税、避税。清理关税和进口工商税的减免。改进出口退税办法,实行出口退税与出口结汇相挂勾,防止虚报冒领。
  同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
  6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成立国务院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
  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积极开展查处骗税工作,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二、切实贯彻落实好专用税票的各项规定。三、严肃查处骗税案件,坚决打击骗税行为。四、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步伐。五、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六、健全出口退税机构,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7月1日  中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在阿布扎比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和阿联酋副总理阿勒纳哈扬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7月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中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国家运用税收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国家采取税收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用生产资料工业的发展。对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7月14日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适应《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规范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以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该文件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所得(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申报纳税的所得,必须包括纳税年度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税法规定允许免征或部分免征所得税的某些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该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7月15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决策,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制止“两金”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一、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自行制定减:免“两金”‘的政策和批准的临时性困难减免,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越权出台新的“两金”优惠政策和批准临时性困难减免。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本地区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减免  “两金”政策和减免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清理。三、切实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把组织“两金”的工作抓紧、抓好,为缓解财政的紧张状况做出贡献。
  7月20日至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坚决贯彻中:央重要决策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而奋斗》的重要讲话。他要求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决策,认真分析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统一思想认识、严肃税收法纪;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广大税务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确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为促进改革开放,保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7月22日  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主持国务院第十次总理办公会议,听取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税收征管,加快财税改革。对广大的财税工作者,特别是财税工作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约法三章,即:一要严格控制税收减免;二要严格控制财政赤字;三要整顿财政系统办的金融公司。
  7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闭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肯定了财税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提出财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1强化税收征管,加快财税改革。他同时给财政、税务战线上的全体工作人员提出“约法三章”,第一,严格控制税收减免;第二,严格控制财政赤字,停止银行挂账;第三,财税部门及所属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准涉及商业性金融业务,所办公司要限期与财税部门脱钩。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提出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的8项措施:一、严格控制税收减免;二、认真清理违法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承包流转税的做法;四、认真清理欠税;五、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六、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七、对各地和各部门成立的各类银行、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征收所得税;八、严格加强“两金”的征收管理。
  7月29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决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1991年以来,各地政府、各部门和税务机关超越国家税法、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权限,自行作出并正在执行的有关减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限期纠正。
  
  8月4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共9章、86条,即日起施行。
  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搞好对照检查,切实抓好整顿,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其中规定,当年从中央到地方一律不出台新的减免税措施;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自定的减免税政策一律无效,停止执行;属于法定和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到期后立即恢复征税;除国务院特批外,凡承包流转税,搞投入产出总承包的,要一律纠正过来。
  同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8月至11月间,在全国范围内与国务院税收财务大检查同步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的专项检查。这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整顿个体税收秩序,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平衡税收负担,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8月16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报送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其中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各地不得越权减免税。
  8月1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8月21日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大多发生在深圳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退税联合办公室的通知》,以加强查处骗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检察院和税务局之间的配合,统一协调行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
  8月21日至28日  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全国“税收与改革”电视小品比赛在北京召开评审会,共评出8个等级奖、12个优秀奖和10个组织奖。
  8月2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受国务院的委托,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在会上作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8月30日至31日上午  国务院总理李鹏、副总理朱鎔基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财税等改革方案。会议原则通过了几项改革方案,认为这几项改革方案是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修改形成的,总体上符合改革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它们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9月2日至3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关于税制改革的汇报提纲》、《关于分税制改革方案的汇报提纲》等文件。会议决定,请国务院根据会议讨论的精神,对财税改革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对方案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测算、细化,充分做好方案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该文件决定: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大力推进税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加快税务教育改革的步伐,走出税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三、进一步搞好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四、切实加强税务院校的建设,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五、切实加强税务院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六、集中力量搞好税收专业教材建设。
  9月13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上一届税则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调整关税税率问题。
  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1993年起编辑出版《中国税务年鉴》。
  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发出《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10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税务机关在办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并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中所注明的单位代码记入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验证栏内。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出示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注销代码的,税务机关应当注销其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的全国统一代码。三、税务机关在查验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当要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代码数据库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查验的情况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
  10月6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将烟叶的产品税税率由38%调整为31%;自同年9月起  
  出口的烟叶,其退税税率相应调整为31%。
  10月7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石油费。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第十二条规定:“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报送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其中规定: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执行,对企业和职工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免征应缴的税金,擅自减征、缓征或免征的,应予纠正。各级劳动、计划、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10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拟定的《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其中规定:县以上政府机关中的税务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能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能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对现有隶属的经济实体,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调查研究,提出划转方案,一律限期在1994年6月底前转出。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及监察、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10月13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三次总理办公会议,会上分析了经济形势并研究有关工作。会议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强化宏观调控措施后,经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已收到初步成效,其中之一是财税秩序好转,增收节支初显成效。
  10月13日至19日  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目的是对明年将要实施的税制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分别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讲话。金鑫指出,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其意义无论是从它所涉及的范围还是从变革的深刻性上来说,都不亚于第二步利改税和1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是新中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会议讨论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细则(初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统一流转税的意见(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草案)》、《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讨论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初稿)》、《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设想(讨论稿)》、其他地方税改革等文件。
  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主要内容包括:一、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并,使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仅适用于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扩大到适用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二、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三、调整应税和免税项目,增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对教育、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给予免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四、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外籍人员总扣除额达到每月4000元。五、调整适用税率及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均用20%的比例税率。

  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对征管法及细则中的税务登记,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核定税额,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纳税担保财产价值的计算,税款的抵缴,纳税人拒绝接受扣缴税款的处理,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多缴税款的退还和减免税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包括总则、受理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0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11月1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地方既得财力,用不正当方法扩大1994年收入的问题,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各地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推进分税制改革。严禁收“过头税”,搞“寅吃卯粮”。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强制企业缴纳历年“死欠”税款。要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11月1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成立组建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各项工作。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作出决定,授予刘桂林等79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戴园林等2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北京市税务局海淀区分局等1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11月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接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体处级以上干部,并讲了话。
  同日  受国务院总理李鹏委托,朱鎔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六次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讨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特产税等7个税收暂行条例(草案),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文件作进一步的修改后,提请11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1月26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5个税收暂行条例(草案),请起草部门作适当修改后上报。其中,有关税收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程序问题,需要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另外,资源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农业特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待进一步协调后决定。
  11月27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等各项改革方案,以及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11月29日至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专门研究税务机构问题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指示精神,分析研究了组建工作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统一了思想认识。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接见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讲了话。
  
  12月5日至7日  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回顾1993年以来的各项税收工作,检查新税制出台前各项税制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安排1994年税收收入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入新税制实施的全面“临战状态”,为确保1994年1月1日顺利到位,做到万无一失,有必要对“临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各地区要对前一段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搞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做到平稳过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继续抓紧新税制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12月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外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尤其是对出资和纳税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外商转移利润,逃漏税款。
  同日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电话表彰会,刘桂林等81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100个先进集体受到表彰。
  12月9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明确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是: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中心支局,县支局4级。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组织法规定办理。并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领导体制、人员管理、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作出原则规定。
  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收与改革”电视小品比赛获奖剧目调演和颁奖仪式,吉林省税务局选送的《考女婿》获得一等奖。
  12月12日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上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共7章、45条。12月23日,财政部将该办法发布施行。该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1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共29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分3档: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对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实行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共19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有11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从3%到45%不等。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给予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共17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税目有9个,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术动产,税率从3%至20%不等,按照营业额计算缴纳。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20条。该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和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共15条。该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分为30%、40%、50%、60%。但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12月1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具体内容为: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另有规定外,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三、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同时规定了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同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分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级别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的机构级别定为正厅级。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政府的机构,其设置形式及其级别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
  12月20日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2月25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指出: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该方案提出工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深化税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和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税种的简化、规范。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制改革、流转税制改革、其他税种改革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内容,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同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共16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免税项目。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自有关税收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同日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国家务总局负责人金鑫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搞好税制改革的信心。要坚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各项税收条例,抓紧时间,分秒必争,务必在1994年1月1日前,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到位,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
  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共20条。其中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要求、范围,开具,联次及用途,保管等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账。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账的已征税款不得进人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三、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前,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扣除。
  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12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该决定规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这一决定还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同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决定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鉴于有关税收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持有关税收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2月30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12月31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即日起中国在较大范围内调整进口关税税率,涉及2898个税号商品,占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全部税号的45.6%。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39.9%降至36.4%,降税幅度为8.8%。

1994年  

  1月1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既要做到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又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打击骗税不法行为;加快外贸管理部门和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建设步伐;所有进出口企业均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并依法纳税。
  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县以上税务局长电话会议。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全力以赴投入新税制实施认真执行好新税法》的讲话,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认真分析新税制运行情况,针对新税制实施中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并号召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全力以赴地投入新税制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好各项新的税法和税收条例。
  1月23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废止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税收法规;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管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1月27日  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同意成立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金鑫任书记(部长级)。
  1月28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财税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任国务院财税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金鑫任副组长。
  1月30日  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该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应税收入包括烟叶、园艺、水产、林木、牲畜、食用菌等农业特产品收入。税目分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产品等7个,税率从8%到31%不等。同时,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新开放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收入,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等纳税有困难的农户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作出了减税、免税的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月4日  为保障新税制的正确贯彻和执行,避免推动物价上涨,保持市场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
  同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2月5日  国务院任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兼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2月7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上述3种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2月8日  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2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月22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税收暂行条例。
  同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月25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3月15日起将船舶吨税税率提高50%。

  3月10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财税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并提出要认真实施财税改革方案,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3月12日  中国政府与卢森堡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部长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和卢森堡经济、公共工程交通大臣戈贝尔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汽车工业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同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暂按原税率和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待新的税收条例发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除提出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月16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刘仲藜、金鑫等分别就税制改革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同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局内设12个职能司(厅),即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流转税管理一司、流转税管理二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涉外税务管理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征收管理司、计划财务司、国际交流合作司、人事司,行政编制为400人。
  3月2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等4项。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3月26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3月28日  中国政府与韩国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刘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部长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和韩国外交部长官韩升洲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新税制顺利推行,坚决刹住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势头,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1994年4月至6月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活动的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是: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分子。
  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和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国务委员罗干到会并讲话。
  同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3%。二、对国有粮油企业销售给军队、城镇居民粮食、食油;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种子等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四、县以下发电厂生产的电力,用于建筑或自行开采的建筑材料等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4月7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粮棉油和副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月1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国家确定的“老、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在3年内予以征后返还或部分返还。
  4月19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中央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继续对现行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实行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政策。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
  4月21日  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国税务出版社成立。
  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财会人员基本要求作了规定。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27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对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1种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5月1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出口退税等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外贸经营者不得骗取出口退税。
  同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该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5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退税原则,先征后退税的范围、退税审批、退税预算科目等作出规定,以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的发展。
  5月18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该办法规定,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纳税人为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除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食品免税外,征税项目共有4类:一、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为50%;二、摄像机税率为100%;三、烟、酒税率为200%;四、以上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为20%。该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实施。
  5月19日至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工业部在北京召开“金税工程”工作会议,部署金税系统一期工程实施工作。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各项工作安排。
  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5月27日  中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切尔诺梅尔金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l万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伪造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该文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育处、人事处、监察室等,人员编制一般为150人左右。
  6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的6项意见:一、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作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重要工作;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税法,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税的现象;四、税务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征收管理工作;五、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创造良好征管环境;六、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
  
  7月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提出,要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改革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农民按人均收入的1.5%至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各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作出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鼓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家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仍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
  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居民住宅。
  7月14日  中国政府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国财政部部长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朱利叶斯·陈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7月18日  中国政府与印度政府在新德里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印度财政部部长辛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7月30日  经民政部正式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建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的通知》,成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前者为社会性的民间群众学术团体;后者为全国性的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的社会团体。
  7月  应台湾租税研究会的邀请,以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王平武为团长的中国税务学会访问团对台湾进行了友好访问,首次实现了两岸税务界的双向交流。
  
  8月1日  中国政府与毛里求斯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部长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和毛里求斯财政部部长希达里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2日至6日  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在会上作了题为《再接再厉,争取税收工作更大成绩》的讲话。会议提出了下半年税务工作的重点是完善税制,分设机构,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8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税务局长会议上讲话,其中对税务部门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分税  制和税制的改革;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把税收收上来。
  8月12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流通体制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8月2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8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取消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成品油的税收优惠政策。自1994年9月11日起,海关改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进口的钢材,自1994年9月11日起,改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予以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月27日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发出《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8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该文件规定,西藏税收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除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外,在西藏地区征收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政府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地方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的确定和减免税的权力仍由西藏自治区掌握,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月14日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将辽宁、吉林、山东、福建、四川、海南、上海、深圳、大连、青岛等10个省、市作为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单位,成立税务代理机构,组建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咨询人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中考核认定一批税务师,经培训持证上岗,待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推广。同时,附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9月21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报送的《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把清理企业欠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全年国家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
  9月23日至25日  全国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部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国税收征管示范系统做准备。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和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张英惠分别在会上讲了话。会议确定北京市海淀分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分局、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萧山市等4个国家税务局系统为首批试点单位。
  
  11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二、“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为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也可以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三、“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11月8日至11日  中国税务学会在深圳市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及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刘志城致开幕词,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中国税务学会会长金鑫到会讲话,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王平武代表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了5年来的学会工作,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学会章程。会议通过中国税务学会第三届名誉会长为吴波、田一农,顾问为徐雪寒、任子良、罗东明、石英、许毅、姜书阁、林诗耀、方成平、吉琳、姜习、赵维臣、于飞。选举第三届学会领导班子:会长金鑫;副会长刘志城、杨崇春、王平武、陆百甫、孙志强和袁振字。
  11月9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切实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11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部、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在1994年和1995年内暂不征收所得税。
  11月24日  为庆祝税务总局成立45周年,鼓励税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在税收岗位上多做贡献,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颁发税务人员荣誉证章、证书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从事税务工作30年以上的税务干部颁发荣誉证章和证书,以表彰他们长期从事税收工作、献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及在改革开放中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
  11月28日至12月1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到会并讲话。中央领导要求财税部门在1995年的工作中,继续巩固和完善已出台的改革措施。财税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定要落实到位,纠正各种违反新税制的行为。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打击各种偷税行为。继续清理各种减免税政策,减少和逐步停止地区性、行业性的税收减免,特别是关税减免。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起步实施个人货币收支票据化和银行存款实名化。要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建立税务警察。
  
  12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决定将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是:对企业  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月13日至17日  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顾和总结一年来的税收工作,布置1995年工作任务,研究完成任务的措施。12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到会讲话。他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税制,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坚决杜绝欠税行为。
  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查处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特大案件的通报》。
  12月16日  为支持林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
  12月23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零税率。
  12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12月29日  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要求加快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强化税收征管,保证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