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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域--经济特区
1.特区企业减税
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1条)
2.特区银行减免税
特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减按15%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3条)
3.老市区特定企业减税。
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3条)
4.老市区企业减税
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1条)
5.
特区服务性企业减免税
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则第75条)
6.
特区企业减免税
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外商分得利润免税
私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5]81号)
8.
出口企业减税。
特区内外商投资产品出品企业(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
海南特区企业减免税
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细则第75条)
10.
地方所得税减免。
特区内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法第9条)
11.
特区预提税减免
外商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免税外,均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先进技术,需更多减免税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12.
外商银行利息免税
外国银行、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外国银行特区分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13.
国外储户利息免税
港澳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
14.特区内销售货物免税
特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暂免增值税。
15.特区内提供劳务减税
特区内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批零货物给本特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按6%征收增值税。
16.企业出口产品免税
特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17.持区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
特区内中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在批准进口额度内,从1996-2000年5年增值税和关税实行先征后返。
18.特区外资银行营业收入免税
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五年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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